行业动态

关于印发《天津市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监管规定》的通知

第九条 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、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材料。

第十条 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选用的建设工程材料,应当注明其规格、型号、性能等技术指标,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第五条的规定。

第十一条 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、专用设备、工艺生产线之外,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设工程材料,不得指定生产厂家和供应商。

第十二条 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材料,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,又没有相应国家和本市地方标准的,应当由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试验、论证、出具检测报告,并经相关主管部门审定后,方可使用。

第十三条 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,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,对进场的建设工程材料进行检验,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,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。

第十四条 施工单位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、试件以及有关的建筑材料,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,在工程监理单位见证下现场取样,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。见证取样检测项目必须符合规范要求。对于未见证取样的试件、试块和建筑材料,质量检测机构不得出具加盖见证取样标识的检测报告,工程监理单位不得验收。

第十五条 施工单位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材料,不得违反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,不得偷工减料。

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采用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设备、新材料时,要制定专项施工方案,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。

第十七条 承担本市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,应当在确定使用下列建筑材料、建设构配件后,到天津市建筑材料服务中心进行质量备案

 

注(材料供应商应在天津建材物流网注策可查,施工单位应将备案附件报监理存档备查

建筑材料:(1)建筑用钢材

2)水泥

3)预拌混凝土及其主要原材料

4)墙体及节能保温材料

5)防水材料

6)建筑门窗、型材

7)建筑用管材管件

8)外墙涂料。

9)散热器

10)电线电缆及电气设备等。

建筑构配件:(1)建筑幕墙及连接用粘结剂(2)水泥预制构件。

第十八条 本规定确定应当进行质量备案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,须经监理工程师查验建材质量备案证并保存存档联,方可在工程上使用。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,建设工程材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,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。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,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,不得进行竣工验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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